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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风云与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吴兴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民初字第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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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风云。被告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被告吴兴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住址:泰安市迎暄大街**。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岱民初字第30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吴寿军审判员:冯美玲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