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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高化德与邓铁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岱民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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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化德。被告邓铁忠,成年。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岱民初字第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A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