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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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龙。被告蒋兴隆。被告李朋。被告蒋华。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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