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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龙与蒋兴隆、李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岱民初字第28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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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马龙。被告蒋兴隆。被告李朋。被告蒋华。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