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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泰安市综艺包装礼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岱执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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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综艺包装礼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友申,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综艺包装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友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岱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终结(2011)岱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杰审判员:徐建审判员:王玉琪

书记员:冯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