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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宋晓哲、王淑飞与夏念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2)岱民初字第29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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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晓哲。原告王淑飞。被告夏念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为鲁JXXX**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赔付金额,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昊审判员:孙泰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