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庄同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新国线运输集团北京京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付奖龙。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
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岱民初字第290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京G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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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枣庄同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新国线运输集团北京京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付奖龙。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
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岱民初字第290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京G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