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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慕文娟、史丰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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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慕文娟,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史丰堂,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栖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06)栖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董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