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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米世庆执行案裁定书

(1999)栖执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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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米世庆。被执行人郝孟清。

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郝孟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存款,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孟清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郝孟清在你行帐号为6026上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