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玲玲。被执行人吕美兰。被执行人谢丰刚。
本院于2012年12月26作出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89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谢丰刚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丰刚1606021801011389308号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徐国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