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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玲玲执行案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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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玲玲。被执行人吕美兰。被执行人谢丰刚。

本院于2012年12月26作出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89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谢丰刚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丰刚1606021801011389308号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徐国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