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福香。被执行人郭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民一初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伟在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格庄信用社账号为906010700011118377891上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