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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掋芳执行案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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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芳。被执行人林德军。

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2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桃村分理处6216账户的存款4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桃村分理处6216账户的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牟鹏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徐国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