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芳。被执行人林德军。
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栖执字第2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桃村分理处6216账户的存款4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桃村分理处6216账户的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牟鹏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徐国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