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福香执行案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99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福香。被执行人郭伟。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伟在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格庄信用社的存款,现需扣划被执行人郭伟在银行的存款,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伟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郭伟在你行帐号为906010700011119743487上的1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