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本月执行案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67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本月。被执行人熊旭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莱阳民一初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查明被执行人熊旭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莱阳市吕格庄镇东马格庄村名下的鲁FC77**号货车及鲁FD8**号挂车各一辆。二、查封期限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