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广道,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潘家店村。被执行人刘淑红,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学明,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瑞利,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广道、李学明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广道、刘淑红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广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牟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