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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明、类延龙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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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13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龙民,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类延龙。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类延龙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燕、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及其辩护人李龙民、被告人类延龙及其辩护人刘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系被告人类延龙的表哥刘某的妻子,二人平素关系暧昧,2013年2月份类延龙与杨明(带着其一岁多的二子刘某甲)在一起约会时,被杨明的丈夫刘某得知,由于惧怕杨明回家后会受到刘某的殴打,二人带着刘某甲出走外地。2013年3月11日,二被告人在东营市广饶县大王村镇一宾馆内以1万元的价格,将杨明的儿子刘某甲卖给了大王镇高卜纸村村民高某某的女儿高某甲。后二人去北京、威海等地游玩将该1万元挥霍。2013年4月10日,类延龙被刘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庭审过程中刘某对杨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减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刘某(杨明的丈夫)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过后的正月里,其妻子杨明带着其1岁多的孩子与其表弟类延龙私奔。4月6日类延龙回来后说孩子卖到东营去了,卖了一万元,钱让二人去北京、威海旅游都花了。类延龙当时不愿意跟其去派出所,见其与其哥及其大爷三个人在他家中,跑不了了,最后在其三个人的糊弄下,才上了车,怕类延龙跑掉,其偷着跟汶南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要他们赶紧来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类延龙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6日类延龙回家后,说与刘某的媳妇相好了,刘某的媳妇带着的第二个孩子,让她寄养到东营的一户人家了,那家给了刘某媳妇一万块钱,其就赶紧告诉了刘某的事实。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6日晚上7点钟,刘某打电话告诉其,其老婆杨明与其表弟类延龙带着他的小儿子跑了,让其陪着一块找类延龙,其同意后第二天一早,其同刘某等人一起找到类延龙,一块去威海找杨明,没找到,类延龙说孩子卖到东营了,卖了一万块钱。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大约一个月前,类延龙和他表嫂及他表哥的孩子在其家里时,其开玩笑说孩子给我吧,类延龙和他表嫂一口答应了,其对象不同意这件事,后来类延龙及其表嫂让其帮忙给孩子找个人家抚养,他们实在养活不了。后来晚其把类延龙和其表嫂的事向家人一说,其岳父说知道高卜村有一老头的闺女没孩子多年,一直想要个孩子然后其岳父给那个老头打电话,说了这个事。过了一两天,类延龙给其打电话说孩子给了高卜村的一个老汉抚养,老汉给了他们一万块钱。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在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听黄某说其一个朋友带着一个妇女有一个小孩让黄某帮忙给孩子找个人家,其想起高卜纸村一个叫高某某有个闺女没孩子,想要孩子,其就通过卜某某联系了高某某,并告诉高某某这个妇女在田辛商业街一旅馆里住,让高某某自己找找看,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大约一个月前,其得知在田辛商业街一旅馆里住着的一个妇女带着一个小男孩,这个小男孩其养活不了,想送人。后来其找到了这个妇女和小孩,其开车领着这个妇女、小孩、还有这个妇女的弟弟去了其家中,到了家中其告诉他们其闺女没有生育没有孩子,他闺女养着这个孩子,这个妇女就同意了,然后把孩子留下这个妇女和他弟弟就走了,后来其与这个妇女要身份证、户口本,这个妇女说他对象不给她身份证和户口本,她实在拿不出来。其与他们签了个协议书,给了这个妇女一万块钱。7、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其父亲高某某领着一女的回到家中,这个女的带着一个男孩,说是养活不了这个孩子,把孩子让我们抚养,其见了这个孩子后觉得孩子挺好,那个女的也同意把孩子给我们抚养,他们就把孩子留下走了。过了两天,请这两个吃饭时,觉得不放心,怕这个孩子是偷来的,就跟这个妇女签了协议,签完协议后,觉得过意不去,就给了这个女的一万块钱作为补偿。8、证人卜某某证言,证实其曾告诉高某某其听说田辛商业街一旅馆里住着的一个妇女带着一个孩子养活不起了,想送人的事实。9、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明明与收买人高某甲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10、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明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公安人员接到刘某电话称类延龙已被其控制要求出警将抓获后,公安民警在往类延龙家赶的途中遇到刘某、类延龙等人,遂将类延龙抓获归案。1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1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明供述,我带着孩子刘某甲与类延龙一块玩时,被我对象刘某知道了,刘某打电话说:你要敢回来,就把你俩的腿砸断。其和类延龙一听都害怕了,类延龙跟我说咱别回去了,咱俩一块走吧,我就同意了,后来二人在东营钱花完了、生活没有着落了,我看着孩子跟着我们也没法生活了,我就跟类延龙提出来找家人家把孩子给卖了,让人家养活我的孩子。隔了一两天一个五十来岁的男的,到我住的宾馆内找到我,说他想要我的孩子,他接着把我和孩子用车拉到他家里,这个男的跟我说他闺女没有生育,一直想要个孩子,我看着这家人家还行,我就同意了。一开始我没说要钱的事,这家人非说给我钱,让我出个价,我说你们凭着良心看着点给就行,然后第二天我们就在一块签了个协议书,这家人家给了我们一万块钱。被告人类延龙供述,今年正月份底的一天,我约杨明出来玩,杨明抱着其儿子上了我的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到一个旅游景点去玩,晚上在一块吃饭,被我对象及杨明的对象得知后,刘某给杨明打电话对杨明说:你家来愿意滚那里就滚那里。杨明接了刘某的电话后很害怕,说害怕回家刘某会揍他,我对杨明说:不行我们出去躲躲再说吧。二人后来来到东营想找朋友借点钱,结果没借到,杨明害怕家人找到我们,不想在东营待了,我提出找个人把孩子卖了,杨明同意了,我联系一个叫黄某的人,让他帮忙联系人把孩子卖了,黄某答应说问问,过了两三天,一个四五十岁的人找到我们住的宾馆,对我们说:你们想把孩子卖给我吧。那个人开车把我们带到了他家里,当时他对象和他闺女都在家里,杨明对那个人说:你出心给两个钱吧。那个人说:就给你一万块钱吧。我和杨明都答应了。卖掉孩子后我们到了威海玩了四五天,又到了北京等地,卖孩子的一万元钱都让我与杨明吃饭、住宿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类延龙以谋利为目的,将杨明的亲生子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类延龙在不了解收买人高某甲的基本情况的条件下,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抚养能力,为收取钱财供自己享受,将孩子以送养名义卖给他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二人系民间送养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均积极参与,不分主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孩子已被解救,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类延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兆国审判员:李衍霞审判员:万波

书记员: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