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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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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张某。

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