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微山县汇鑫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
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头里25号楼2单元四层西户(产权证号4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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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微山县汇鑫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
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头里25号楼2单元四层西户(产权证号4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