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微民初字第12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满某凯抵偿给杨某的钢质喝沙船一艘,现因杜某和杨某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将该喝沙船作价952000元抵偿欠杜某借款(详见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满建凯抵偿给杨某的钢质喝沙船一艘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儒英审判员:朱思源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