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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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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微民初字第12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满某凯抵偿给杨某的钢质喝沙船一艘,现因杜某和杨某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将该喝沙船作价952000元抵偿欠杜某借款(详见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满建凯抵偿给杨某的钢质喝沙船一艘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儒英审判员:朱思源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