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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某与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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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某的存款681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邵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