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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微执字第4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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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邮柠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发。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恒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微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