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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运富与贾超、高峰冻结执行裁定书-1

(2012)平执字第1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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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运富,居民。被执行人贾超,居民。被执行人高峰,居民。

(2012)平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