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军,平邑县实验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孙付同,平邑县技术学校教师。
(2012)平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孙付同在6228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5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沈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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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靳军,平邑县实验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孙付同,平邑县技术学校教师。
(2012)平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孙付同在6228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5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沈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