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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岩波与宋文邦执行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3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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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岩波被执行人:宋文邦

本案依据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2007)乳城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确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岩波在银行存款71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姜哲

书记员: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