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岩波被执行人:宋文邦
本案依据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2007)乳城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确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岩波在银行存款71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姜哲
书记员:宋晓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孙岩波被执行人:宋文邦
本案依据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2007)乳城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确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岩波在银行存款71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姜哲
书记员: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