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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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