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4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