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丽。被执行人范黎明。
拍卖被执行人范黎明所有的坐落于乳山市银滩颐和山水人家4号楼3单元1208室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高胜万审判员:牟旭成
书记员:刘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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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丽。被执行人范黎明。
拍卖被执行人范黎明所有的坐落于乳山市银滩颐和山水人家4号楼3单元1208室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高胜万审判员:牟旭成
书记员:刘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