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宫在滨被执行人邹建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邹建波银行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刘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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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宫在滨被执行人邹建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邹建波银行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刘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