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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2012)临罗执字第19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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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昆,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美宇。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美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爱青,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2)临罗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闫美宇、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