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昆,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美宇。被执行人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美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爱青,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2)临罗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闫美宇、临沂天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天信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闫美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闫美宇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