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传栋。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被执行人刘海波。被执行人王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有工程款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有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