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平,经理。被执行人陆现金。被执行人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现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号车、牵引车鲁QX**号挂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有商业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路宽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号车、牵引车鲁QX**号挂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商业险理赔款419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