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友。被执行人黄继海。
本院依据(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继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继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继海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有因被拍卖房产而剩余的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黄继海的剩余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