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世臻。被执行人山东金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剩余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