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守振。被执行人侯朋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鲁QX**号重型拖拉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侯朋林所有的鲁QX**号重型拖拉机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