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志勇。被执行人周宏智。
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宏智所有的车号为鲁QX**小型越野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黄志勇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宏智所有的车号为鲁QX**小型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宏智所有的车号为鲁QX**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晁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