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江铎。被执行人房美宗。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房美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富贵花园小区16号楼3单元405室的房产壹套以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房庄村的房产壹套(产权证号为XXX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将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房美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富贵花园小区16号楼3单元405室房产壹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房美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房庄村房产壹套(产权证号为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