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凤彩。被执行人王士刚。被执行人徐守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凤彩在银行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马凤彩在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