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宏江。被执行人蒋秀群。被执行人姜伟。被执行人李明莲。被执行人余贤证。被执行人临沂市海洋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贤证。被执行人临沂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江。
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09)临罗执字第59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贤证之妻杨琳娜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因案件需要,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余贤证之妻杨琳娜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贤证之妻杨琳娜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