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学友、闫廷娟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139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学友。申请执行人闫廷娟。被执行人殷玉虎。

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1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殷玉虎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殷玉虎已将(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殷玉虎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