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向阳,行长。被执行人赵善法。被执行人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证处作出的(2013)临罗庄证经字第5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善法、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善法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花园B区11号楼-1层-128;B区16号楼5层2-502,-1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善法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花园B区11号楼-1层-128;B区16号楼5层2-502,-1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