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洁。被执行人宋振武。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振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洁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振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振武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李士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