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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洁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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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洁。被执行人宋振武。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振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洁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振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振武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李士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