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高堂。被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宝,董事长。被执行人候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