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刘长青。被执行人孙连霞。被执行人侯振彩。
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刘长青、孙连霞、侯振彩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