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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沂顺益橡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临罗执字第13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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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顺益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胜启。被执行人刘子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子予所有的位于银都花园4号楼东一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行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子予所有的位于银都花园4号楼东一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1年。四、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再次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