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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从越炉业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2013)临罗执字第14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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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从越炉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冠,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献,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14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