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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双节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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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双节。被执行人王桂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5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桂贞在徐树莹处有购房款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桂贞在徐树莹处的购房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