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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作峰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1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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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作峰。被执行人王浮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押被执行人王浮宝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王浮宝所有的财产壹宗(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