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庆霞、王占堂、王蕾蕾执行案裁定书-3

(2012)临罗执字第19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占堂。申请执行人王庆霞。申请执行人王蕾蕾。被执行人赵洪平。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X**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