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阚学良。被执行人临沂奥祥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运宝,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临罗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的银行存款184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