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朱玉涛。被执行人朱玉玺。被执行人赵清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3日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朱玉涛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扣留被执行人朱玉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