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北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伟,经理。被执行人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泽旗,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享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享有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